湖南择校生不再交学费 |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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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沙8月29日电(记者 陈黎明)根据教育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湖南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湖南省规定,只有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才能收取择校生,并严格遵守“限人数”和“限分数”政策。2007学年下学期择校费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从今年开始,湖南省大中学生退费也由按学期退费改为按月(以一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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