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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一律不得再收取办学经费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8/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

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湘价服〔2007〕91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取消民办教育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收取的办学经费。

  二、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审批原则等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61号)的规定执行;中央及省部级在湘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市州接此通知后,应对管理权限内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的学费,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重新审定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企业(行业)办学机构自2007年秋季招收新生起,一律不得再收取办学经费,招生期间己预收了的,可按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多退少补。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来源:湖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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