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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开发票最高罚3万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7/31
  潇湘晨报讯 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违反此规定的将面临最高3万的罚款。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收款方须向付款方开发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逐笔开具发票的原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从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标准。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同时还将面临1万到10万的罚款。

  专章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

  针对非法印制、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设专章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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