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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管理
所属区域:长沙市 资讯类别:便民资讯 发布时间:2007/7/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创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民发〔2003〕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
  
  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管理是依法行政、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规范登记工作的需要;是提高婚姻登记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实行网上登记的需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登记机关行为,提高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从现在起,全市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为县(市)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乡镇不再设婚姻登记点,个别确需设点的,报市民政局批准,省民政厅备案。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此项工作,长沙县和望城县于2007年底前完成,浏阳市和宁乡县2007年完成60%,2008年10月份前全面完成。
  
  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县(市)婚姻登记场所,要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示范标准》设置,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登记,要逐步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实现有关信息资料共享。
  
  三、密切配合,规范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档案等部门要建立婚姻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婚前体检。各婚姻登记机关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杜绝搭车收费和违法登记,要加强行风建设,创建文明窗口,争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来源:长沙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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