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讯 为了平稳民用气价,从5月1日起,我省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都将根据气源平均进价,按月制定并发布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最高限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可以依据最高限价下浮价格,但不得上浮。 昨日,湖南省物价局公布了《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按月公布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气源平均进价+运杂费+综合管理费用+税金+送气费 气源平均进价,主要以我省石油液化气生产企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和巴陵石化公司上月平均实际出厂价格为基准,综合确定气源平均进价,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按月发布上述两生产企业的实际平均出厂价格水平。 综合管理费原则上按气源平均进价加运杂费之和不超过15%的综合管理费率核定,当气源平均进价超过每吨6000元时,各地需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综合管理费率水平,降低幅度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为保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当液化石油气气源平均进价上升或下降超过每吨140元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文通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管道纯液化石油气价格应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并按规定的换算比率折算价格。每立方管道纯液化石油气与每公斤瓶装液化气价格的换算比率为2.5:1。 湖南省物价局要求,全省所有经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267-1998国家标准规定,居民常用的YSP-15钢瓶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为14.5公斤,必须足量充装,并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凡发现有擅自调整价格或涉嫌有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价格垄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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